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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酒水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酒水联盟(简称:北京酒水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内设的机构,是由北京市场酒水供应企业自发组织的北京市范围内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北京市酒水行业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诚信经商;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产品供应企业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北京酒水市场向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发展;维护北京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首都消费品市场繁荣和稳定;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建立诚信自律体系、行业内部约束机制和惩戒机制;规范北京市场酒水供应企业经营行为和促销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抵制假货,抵制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供销行为,避免恶性循环;减少中间环节的销售成本,平稳北京酒水市场价格,以期达到共赢,使酒水供应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在合理的价格上供货、进货和消费,创造一个良好的北京酒水市场价格体系。

第四条  本联盟直接接受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产品供应企业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北京酒水市场向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发展;
(二)研究国内外酒水行业的规划和发展趋势,针对在北京市场经济条件下酒水行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引导北京市场酒水行业的发展;
(三)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酒水行业的情况、问题和建议,为领导机关决策服务;
(四)总结、交流酒水行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开展业务培训,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提供互联网上和网下信息服务;
(五)发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相关方面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上级有关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是指从事酒水行业的研究机构、生产机构、管理机构、销售机构、行业组织等团体机构;个人会员是指酒水业知名人士、领导、专家、教授等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盟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与酒水行业相关;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重大过错、有良好的声誉;
(五)按时交纳加盟费,并愿意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加盟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相应的单位、产品或个人证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盟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和要求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改革、管理、业务信息和研究报告等资料;
(六)遵守本联盟章程,推动本联盟的发展,促进会员间的合作。

第十二条  本联盟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如不能履行义务或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理事会的日常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备案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备案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和秘书长为本联盟责任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责任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书面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书面文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经在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5年4月5号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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